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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核自学考试护理、药学类专业报考资格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要求,2002年10月31日前未能取得学籍的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其学历不能作为相应职业资格报名的学历依据。为确保我省开考的自学考试护理类、药学类专业顺利发展,现就这两类专业的报考资格进一步明确如下:
1. 护理学(专科、独立本科段)、社区护理学(专科、独立本科段)、药学(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只能招收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或已取得同类专业普通中等教育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 以系统委托、中职中专与自学考试专科衔接、高职高专与自学考试本科衔接或全日制助学班形式开考以上专业,均应按照以上要求严格审核报考资格。
2008年6月13日